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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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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總務

五十三  對於經辦囚人主副食人員,應遴選操守清廉並富有擔任心者擔任
        ,於採購時,應先會同會計人員翔實查價,務期最佳品質,最低
        價格購買之。
五十四  各監院所首長應督同有關人員,隨時瞭解市場狀況,切實監督,
        如發現有弊端,有關人員均應依法究辦。
五十五  對各監院所收容交付保管之財物,應依規定妥善保管,隨時注意
        監督盤查,保管物品處所力求隱密,加強安全設施,不容有侵占
        、失竊等情事發生。
五十六  為免誤釋收容人之情事發生,嚴重影響政府威信,今後各監所應
        切實依規定縝密辦理行刑有關資料,並加強各級審核人員責任心
        ,切實審核開釋收容人之指紋、照片等有關資料。
五十七  各監所對於在監受刑人或在所被告申請在監所結婚時,如符合條
        件,應予准許,並酌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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