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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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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強素行蒐集:收容人入監院所後,應即函請警察等單位,提供在外
    素行、參加幫派組織情形、違警資料、前科紀錄等,並將該等資料登
    記於個人個案資料內,提供教化、管理人員為管教之參考。
二  列冊加強管理:參加幫派之收容人應予列冊建檔,對其通信與接見來
    往對象及平時言行舉止、各項處遇實施情形,均應加強考核與紀錄;
    其列冊管理情形,應按月報部。
三  注意配房配業:對幫派同夥分子應予打散,化整為零,分配於不同舍
    房和作業單位,以避免互通聲息,成群結黨,惹生事端,並對其於所
    配舍房之言行,嚴加考核。
四  隔離監禁或移監:幫派首惡及頑劣分子入監院所後,應即予以隔離獨
    居監禁,除運動與接見外,嚴禁在外逗留或與其他人接觸。執行中如
    發現有幫派分子嚴重對立爭鬥或其他不良影響之傾向者,對於領導分
    子,除即予隔離獨居考核外,必要時得移送適當之監院所執行。
五  嚴禁調用為雜役、自治員 (含房長) 或視同作業人員:各場舍單位於
    遴選雜役、自治員 (含房長) 或視同作業人員時,應檢具其所有相關
    資料,機關首長應予審核,嚴禁調用幫派分子為前揭之人員,各場舍
    主管對於雜役、自治員 (含房長) 或視同作業人員之行狀,應嚴加考
    核,如發現有組織小團體或為龍頭傾向者,應即撤換。
六  防杜發展組織:對幫派分子之之保管金額及其消費額,應嚴加管制;
    嚴禁幫派分子以金錢或其他物質資助其附合分子,吸收成員發展組織
    或幫派結盟。
七  實施突擊檢查:對於幫派分子除需加強書信檢查、接見監聽外,更應
    對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及作業、居住處所,不定時實施突擊檢查。
八  輔導脫離組織:對於幫派分子應加強個別教誨,輔導其脫離組織,如
    宣誓並確實脫離組織者,得酌予獎勵;另應禁止與參加幫派之友人通
    信與接見。
九  防杜掛勾:加強管理人員之品德考核,防杜與幫派分子掛勾互相利用
    ,對幫派首惡及頑劣子分獨居監禁之舍房主管,應慎選優秀管理人員
    擔任。
十  注意幫派分子資料移送:各監院所對於幫派分子考核及相關資料,於
    其移送執行或移禁他監院所時,應即隨案移送。
十一  幫派分子之假釋案件、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案件及保安處分免予
      、停止繼續執案件,應審慎、從嚴提報。
十二  各監院所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開
      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