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
| 公發布日: |
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一 加強素行蒐集:收容人入監院所後,應即函請警察等單位,提供在外
素行、參加幫派組織情形、違警資料、前科紀錄等,並將該等資料登
記於個人個案資料內,提供教化、管理人員為管教之參考。二 列冊加強管理:參加幫派之收容人應予列冊建檔,對其通信與接見來
往對象及平時言行舉止、各項處遇實施情形,均應加強考核與紀錄;
其列冊管理情形,應按月報部。三 注意配房配業:對幫派同夥分子應予打散,化整為零,分配於不同舍
房和作業單位,以避免互通聲息,成群結黨,惹生事端,並對其於所
配舍房之言行,嚴加考核。四 隔離監禁或移監:幫派首惡及頑劣分子入監院所後,應即予以隔離獨
居監禁,除運動與接見外,嚴禁在外逗留或與其他人接觸。執行中如
發現有幫派分子嚴重對立爭鬥或其他不良影響之傾向者,對於領導分
子,除即予隔離獨居考核外,必要時得移送適當之監院所執行。五 嚴禁調用為雜役、自治員 (含房長) 或視同作業人員:各場舍單位於
遴選雜役、自治員 (含房長) 或視同作業人員時,應檢具其所有相關
資料,機關首長應予審核,嚴禁調用幫派分子為前揭之人員,各場舍
主管對於雜役、自治員 (含房長) 或視同作業人員之行狀,應嚴加考
核,如發現有組織小團體或為龍頭傾向者,應即撤換。六 防杜發展組織:對幫派分子之之保管金額及其消費額,應嚴加管制;
嚴禁幫派分子以金錢或其他物質資助其附合分子,吸收成員發展組織
或幫派結盟。七 實施突擊檢查:對於幫派分子除需加強書信檢查、接見監聽外,更應
對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及作業、居住處所,不定時實施突擊檢查。八 輔導脫離組織:對於幫派分子應加強個別教誨,輔導其脫離組織,如
宣誓並確實脫離組織者,得酌予獎勵;另應禁止與參加幫派之友人通
信與接見。九 防杜掛勾:加強管理人員之品德考核,防杜與幫派分子掛勾互相利用
,對幫派首惡及頑劣子分獨居監禁之舍房主管,應慎選優秀管理人員
擔任。十 注意幫派分子資料移送:各監院所對於幫派分子考核及相關資料,於
其移送執行或移禁他監院所時,應即隨案移送。
十一 幫派分子之假釋案件、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案件及保安處分免予
、停止繼續執案件,應審慎、從嚴提報。
十二 各監院所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開
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