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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受刑人移送臺灣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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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監獄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造具名冊,檢附有關資料,
    陳報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准移送台灣綠島監獄 (以下簡稱綠島
    監獄) 執行。
 (一) 一年以內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或在監執行期間違規紀錄已達五次
      以上,顯須加強管教者。
 (二) 在監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中脫逃,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 曾有脫逃紀錄,在監行狀不良,或有事實證明仍有脫逃之虞者。
 (四) 執行撤銷假釋殘刑,在監行狀不良,有二次以上違規紀錄,顯須加
      強管教者。
 (五) 性行暴戾,有毆辱、威脅或恐嚇管教人員或其他受刑人之情事者。
 (六) 曾因行狀不良,數次移監執行後,仍有不良行為者;或為綠島監獄
      移出之受刑人,再行違規者。
 (七) 集體鬧房、滋事之首謀及情節重大之在場助勢、下手實施或煽惑者
      。
 (八)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經不起訴、不受理或無罪判決確定,而確有擾
      亂秩序之行為者。
 (九) 原屬幫派分子,或在監籌組或參加幫派,而於監內有擾亂秩序之虞
      者。
 (十) 在監私自持有、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依前項規定核准移送之受刑人,在無惡疾、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異常之
    情況下,綠島監獄不得拒收。但有特殊原因者,得陳報本部核辦。
三、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一年,而有悛悔實據者,得由監獄長
    官檢具事證,連同「累進處遇成績計分總表」陳報本部核准移送適當
    監獄執行。
四、被解送赴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在台東候機、候船期間,應於台灣台東
    監獄 (以下簡稱台東監獄) 內獨居監禁。有關受刑人戒護事項,由原
    解送戒護人員負責,並受台東監獄典獄長之監督。
五、由綠島監獄解送其他監獄之受刑人,在台東候車、候機期間,比照前
    項規定辦理。
六、前兩項受刑人在台東候機、候船或候車期間,其膳食由台東監獄代辦
    。如有疾病診療事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