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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戒治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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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及依據:
    為倡導本所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依「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及法務部訂頒之「提昇矯正
    人員工作士氣計畫」規定成立文康社團,並訂定本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
貳  社團種類及參加對象:
一  社團種類:暫限運動類,羽球、籃球、游泳等三種社團,其他社團如
    有需要得視實際情形簽請  所長核准後增列之。
二  參加對象:本所現職員工。
參  社團成立:
    活動內容相同者以成立一社團為限。新成立社團應由在職員工十人以
    上發起填具申請表一份 (格式如附件一) ,向人事室提出申請。經簽
    奉  核准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社員並召開社員大會,互選社長及擬
    訂社團活動章程等。活動章程應明列社團組織及社員權利義務;但其
    牴觸法令規定之部分無效。
肆  社團組織:
一  社員大會:為決定社團活動之組織,由全體社員組成。
二  社務顧問一人:負責指導監督社務,由人事室簽請科室主管以上或其
    他適當人員擔任。
三  社長一人:社團負責人,由社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個人
    參加社團擔任社長,應以一種社團為限。
四  總幹事一人:負責社務之籌劃、聯絡等事項,由社長提名,經社員大
    會同意後任之。總幹事得就社員中選任幹事若干人,協助社務之執行
    。
五  選舉結果,應於選後一週內送人事室備案。社團負責人有調 (離) 職
    或不勝任時,應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伍  活動方式:
一  社團定期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次。活動時間以假日或非辦公時間為
    原則,不得影響正常業務之進行。如需利用辦公時間者,應先知會人
    事室,並經簽奉  所長核可,始得以公假登記。
二  為期撙節經費及人力,社團應配合機關委託辦理相關性文康活動,如
    機關球類代表隊之賽前集訓、練球等活動。
三  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借用機關交通車輛,機關於不妨害正常調度下,儘
    量予以支援。申請借用手續,由社團逕洽總務科簽辦。
陸  活動經費:
一  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經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收
    費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情形應詳
    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  機關得視經費狀況及活動績效增減補助社團活動經費,每一社團每月
    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八百元為限。各社團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
    逕向人事室申請。人事室應於一月二十五日前彙整會同會計室審核,
    申請補助時應檢據社員名冊及社團活動期間交通工具、餐飲、場地費
    用或其他必要費用之單據辦理核銷。
柒  社團成果檢討
一  社團業務辦理情形,每年定期檢討一次。各社團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
    前將上一會計年度活動成果表一份 (格式如附件二) 填送人事室彙整
    ,簽請  所長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二  舉辦活動績優之社團,得酌予表揚。各社團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
    情節輕重,暫停或終止補助其社團經費:
 (一) 未於期限內申請補助者 (逾期不補發) 。
 (二) 未依規定辦理社長、總幹事改選或補選者。
 (三) 無特殊事故,長時間未辦理活動,應予裁併或撤銷者。
 (四) 社團社員流失,人數不足,宣告解散者。
 (五) 活動內容與成立宗旨不符,經告知改進而遲未處理或答覆者。
捌  本要點經本所所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宜
    ,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