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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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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看守所對於被告應施以生活輔導,並製作生活輔導紀錄。
看守所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被告閱讀。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被告使用。
被告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
有礙看守所作息、管理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為增進被告之身心健康,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並配合進行被告與被害人間之調
解及修復事宜。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
為生活輔導。
被告經看守所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
看。
看守所對身心障礙被告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
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
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看守所生活作息,或看守所管理或安全之虞時
,得限制或禁止之。
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
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輔導。
看守所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生活輔導之宗教活動。
被告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
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
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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