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9 條並自中華民
國三十六年六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39 條
3.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5-7、10、14、15、17、
22 及 38 條;並增訂第 5-1、7-1 及 38-1 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78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17、34、及 38-1 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60011548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6、1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269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7-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182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增訂第 2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1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17 條;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