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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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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禁及戒護

監獄應選擇適當環境與設備較為完善之監房,以供一、二級受刑人獨居或
雜居之用。
一級受刑人住室得不加鎖,不加監視,但管理人員對其言行應注意考核,
並予紀錄。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每執行一個月,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
一所定縮短刑期日數,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
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
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教化科應將合於縮短刑期受刑人之資料,交由總務科製作縮短刑期名冊二
份,一份報部,一份附卷,並辦理名籍登記。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應備置紀錄總表,其表式另訂之。
前項紀錄總表應裝訂於身分簿內之首頁,由辦理名籍人員按月依表式逐欄
登記,不得遺漏。
(刪除)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
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核。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刪除)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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