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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7 條
下列受刑人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不予編級或暫緩編級:
一、累犯、有犯罪之習慣或惡性重大者。
二、患有精神病者。
三、調查結果認有其他不適於編級之原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