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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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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樹立檢察官公正廉明之清新形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檢察官應本正人先正己之精神,嚴以律己,謹言慎行,不得與不當人
    士往來應酬 (飲宴或其他社交活動) ,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
三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如為正當之往來應酬時,應極
    力避免使人誤解其無法公正客觀執行職務。
四  檢察官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或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
    不宜之應酬活動。
五  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
    情形者,不得參與。
六  檢察官參加正當之應酬活動時,如發現有事實顯示係為特定目的或涉
    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應藉機離席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並於
    三日內報告所屬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人。
七  檢察官不得從事與其身分、經濟能力或信用狀況顯不相當之商業投資
    行為。
八  檢察官從事正當之商業投資行為時,不得籍其身分獲取不當利益。
九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借貸、合夥
    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
十  檢察官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嚴予議處。
    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品德操守應深入瞭解,發現生活違常者,應予以
    規勸,作適切之防範,如有怠忽,應負監督不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