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檢察官受理該類刑事偵查案件後,應妥速辦理,如有搜索、扣押必要
時,應視案情需要,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實施搜索、扣
押,並儘量命告訴人提供線索或到場指引,以保全證據,並利將來判
決確定後執行沒收;左列物品,依刑法第三十八條、著作權法第四十
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均得扣押之:
(一) 違禁物。
(二) 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而屬於犯人者。
(三) 因犯罪所得之物,而屬於犯人者。
(四)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處罰者,其重製物、仿製物、
複製物、供犯罪所用之機具、製版、底片、模型等。
(五) 非屬於上開物品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機械、器具…
…等一切得為證據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