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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辦理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應注意之點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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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察官受理該類刑事偵查案件後,應妥速辦理,如有搜索、扣押必要
    時,應視案情需要,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實施搜索、扣
    押,並儘量命告訴人提供線索或到場指引,以保全證據,並利將來判
    決確定後執行沒收;左列物品,依刑法第三十八條、著作權法第四十
    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均得扣押之:
 (一) 違禁物。
 (二) 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而屬於犯人者。
 (三) 因犯罪所得之物,而屬於犯人者。
 (四)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處罰者,其重製物、仿製物、
      複製物、供犯罪所用之機具、製版、底片、模型等。
 (五) 非屬於上開物品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機械、器具…
      …等一切得為證據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