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辦理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應注意之點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7 月 14 日
6
六  如案件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時,應注意引用正
    確之所犯法條;倘發現另犯他罪,並應一併予以追訴,尤應注意擅自
    重製他人著作,連同著作上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出版人、發行人、
    印制者等,一併加以重製販賣者,除犯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罪外,另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
    ,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最高法院四
    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四號判例參照) 。又如係以犯著作權法第三十八
    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並應注意引用同法第四十條常業犯之
    規定。此外,在起訴書內或檢察官蒞庭執行執務時,應為具體求刑之
    表示,對於犯罪情狀嚴重者,並應請求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