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緩刑中之人犯經審查結果,應予減刑者,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 所犯係單純一罪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者,其減刑結果應通知受刑
人及資訊室 (通知函格式如附件一) 。
(二) 所犯係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者,應向該管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三) 。
附件一
○○○○○○法院檢察署函
受文者:○○○君
本署資訊室
主 旨:受刑人○○○合於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予
減刑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
一 受刑人○○○年籍資料
二 ○○○於 年 月 日犯 罪,經法院以
年度字第 號刑事判決處 確定 ( 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 年度 字第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
由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 監獄移由 監獄執行
) 在案。經查
其犯罪時間在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所犯為
第 條第 項第 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八十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 項 第 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一項第 款
類規定減刑分之一,其減得之刑為:
檢察長 ○ ○ ○
附件二
數罪併罰案件 (數罪均應予減刑)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緩)
年度檢聲減 字第 號
(釋)
縣 男 國
受刑人 人 年 歲 (民 年 月
市 女 前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 )
業 住
右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
或軍事審判機關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 (並由 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發交 監獄移由 監獄執行) 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
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如附表
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款
第二項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毋庸聲請裁定減
刑,惟因有定執行刑之必要,爰依同條例第十三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此致
法院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察官
附件三
數罪併罰案件 (數罪中有應予減刑及不應予減刑之罪)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緩)
年度檢聲減 字第 號
(釋)
縣 男 國
受刑人 人 年 歲 (民 年 月
市 女 前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 )
業 住
右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
或軍事審判機關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 (並由 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發交 監獄移由 監獄執行) 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第
號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且
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款
、第二項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規定,毋庸聲請裁定減
刑,惟因有與附表編號第 號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
爰依同條例第十三條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致
法院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察官
附表:
┌──────┬────┬────┬────┐
│編 號│ │ │ │
├──────┼────┼────┼────┤
│罪 名│ │ │ │
受├──────┼────┼────┼────┤
刑│ 宣 │ │ │ │
人│ 告 │ │ │ │
│ 刑 │ │ │ │
├──────┼────┼────┼────┤
│所 犯│法條項款│法條項款│法條項款│
│法 條│ │ │ │
├──┬───┼────┼────┼────┤
│ 犯 │ 年 │ │ │ │
│ 罪 ├───┼────┼────┼────┤
│ 日 │ 月 │ │ │ │
│ 期 ├───┼────┼────┼────┤
│ │ 日 │ │ │ │
├──┼───┼────┼────┼────┤
│ 偵 │機 關│ │ │ │
│ 查 ├───┼────┼────┼────┤
│ 年 │ 年 │ │ │ │
│ 度 ├───┼────┼────┼────┤
│ 及 │ 字 │ │ │ │
│ 案 ├───┼────┼────┼────┤
│ 號 │ 號 │ │ │ │
├──┼───┼────┼────┼────┤
定│ 最 │法 院│ │ │ │
應│ ├─┬─┼────┼────┼────┤
執│ │案│年│ │ │ │
行│ 後 │ ├─┼────┼────┼────┤
之│ │ │字│ │ │ │
刑│ │ ├─┼────┼────┼────┤
案│ 事 │號│號│ │ │ │
件│ ├─┼─┼────┼────┼────┤
一│ │判│年│ │ │ │
覽│ 實 │決├─┼────┼────┼────┤
表│ │日│月│ │ │ │
│ │期├─┼────┼────┼────┤
│ 審 │ │日│ │ │ │
├──┼─┴─┼────┼────┼────┤
│ 確 │法 院│ │ │ │
│ ├─┬─┼────┼────┼────┤
│ │案│年│ │ │ │
│ │ ├─┼────┼────┼────┤
│ 定 │ │字│ │ │ │
│ │ ├─┼────┼────┼────┤
│ │號│號│ │ │ │
│ ├─┼─┼────┼────┼────┤
│ 判 │確│年│ │ │ │
│ │定├─┼────┼────┼────┤
│ │日│月│ │ │ │
│ │期├─┼────┼────┼────┤
│ 決 │ │日│ │ │ │
├──┴─┴─┼────┼────┼────┤
│合於中華民國│ │ │ │
│八十年犯罪減│四條款項│四條款項│四條款項│
│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 │ │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 註│ 類 │ 類 │ 類 │
└──────┴────┴────┴────┘
說明:一 檢察官聲請緩刑假釋中人犯減刑案件,其分案字定為檢聲
減 (緩) (釋) 字,故本例稿應於聲請書右下方記載
年檢聲減 (緩) 字第號或 年檢聲減 (釋) 字第 號
。
二 如數罪中無經軍事審判機關處罪刑確定案件,例稿中「或
軍事審判機關」等字應予刪除。
三 執行中之案件,應於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判處如附表所列
之刑確定下載明「並由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 監
獄移由 監獄執行」等字。
四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欄由檢察官填註。
五 甲類減刑與乙類減刑幅度不同,應於附表之附註欄載明。
六 附表尺寸由各法院檢察署依需要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