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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電話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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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 82 年 6  月 30 日法 82 監字第 1320 號及 83 年 11
    月 5  日法(83)監字第 24043  號函辦理。
二、辦理電話接見,需由收容人本人申請(或由其最近親屬或家屬來電告
    知再由本所轉告收容人提出申請),受理電話接見名額每日限 80 名
    ,前 40 名上午辦理,餘為下午辦理,如遇假日則停止辦理,轉配新
    單位者順延一星期辦理。
三、申請電話接見時間: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下午 1  時 3
    0 分至 4  時止,如遇例假日則停止辦理申請電話接見工作。
四、為便於最近親屬或家屬因急事須申請電話接見,設置申請電話接見專
    線,電話號碼:(089)891609 或 891311 。
五、辦理電話接見之限制:
(一)申請辦理電話接見不分級數每7日受理乙次。
(二)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最近親
      屬及家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求證明
      前述關係,收容人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或以調查資料認定之)為限
      。
(三)使用電話費由收容人負擔。
六、電話接見通話時間每次不得逾 6  分鐘,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
    許可者,得酌予延長。
七、收容人接見通話前必須先報自己之呼號、姓名,以利監聽錄音。
八、電話接見均設有監聽設備,如有收容人談話內容不宜者,立即斷話處
    理。
九、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利益
    者,不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