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法務部矯正司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法 87 矯司字第○一一八三號, 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實施之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第十二項之規定, 為發揮矯正功能,促使收容人悔改向上及身心之健全,特定本注意事 項。
貳 出版品之書籍及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禁止閱讀: 一 文字內容之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者。 二 文字內容刻意強調色情行為者。 三 女性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兩點、性器官、性器官毛髮,或隱約可 看出性器官者。 四 男性人體圖片,刻意暴露性器官、性器官毛髮,或隱約可看出性器官 者。 五 男、女性裸露照片,姿態淫蕩或有猥褻行為者。 六 雖類屬醫藥及衛生保健圖片,但對性行為有過分描述或刊載者。 七 凡經新聞局列「查禁圖書目錄」之查禁書刊者。
參 文字內容及圖片審查上有疑義者,會同戒護科及政風室議決,是否發 放或保管。
肆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