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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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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法務部矯正司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法 87 矯司字第○一一八三號,
    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實施之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第十二項之規定,
    為發揮矯正功能,促使收容人悔改向上及身心之健全,特定本注意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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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出版品之書籍及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禁止閱讀:
一  文字內容之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者。
二  文字內容刻意強調色情行為者。
三  女性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兩點、性器官、性器官毛髮,或隱約可
    看出性器官者。
四  男性人體圖片,刻意暴露性器官、性器官毛髮,或隱約可看出性器官
    者。
五  男、女性裸露照片,姿態淫蕩或有猥褻行為者。
六  雖類屬醫藥及衛生保健圖片,但對性行為有過分描述或刊載者。
七  凡經新聞局列「查禁圖書目錄」之查禁書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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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文字內容及圖片審查上有疑義者,會同戒護科及政風室議決,是否發
    放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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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