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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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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聘任訓練師其待遇準用職業
    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
二  外聘之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依行政院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
    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三  本注意事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
    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訂定之。
四  授課之訓練人員每月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 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訓練人員,每月八十小時。
 (二) 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八十小時。
    前項之訓練人員係指在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者。
    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具有專長者,機關得視需要聘請其兼授與
    專長相關之課程,其兼課時數,每月以十六小時為限。如兼任專業課
    程者,應以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為限。機關遇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
    且全月連續在三日 (不含例假日) 以上者,當月基本授課時數可按養
    成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數比例減少。其當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月
    基本授課時數乘以當月養成訓練實際應上課日數除以當月應上班日數
    計算之。
    上開基本授課時數及兼課時數部分,得視機關經費及實際開辦狀況等
    條件酌情調整之。
五  授課之訓練人員全月份授課總時數超過依前條規定之基本時數者,其
    超時部分發給鐘點費。但每月最高超時以三十六小時為限。
    前項超時鐘點費支給標準,每小時四○○元。
六  授課之訓練人員於日間擔任接受委託訓練、合辦訓練、高職學生短期
    專精訓練或職訓援外等其他班次之課程授課者,其連同養成訓練課程
    之合計時數,得不受前條最高超時時數之限制,並核實計給超時鐘點
    費及兼課鐘點費。
七  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中心以外人員兼授課程。
    但如屬新增辦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時,不在此
    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歷及工作資歷,比照大專院校或高職
    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亦即高職教師 (四○○元) 、講
    師 (五七五元) 、副教授 (六八五元) 、教授 (七九五元) 等標準覈
    實支給並得按規定發給交通費。
八  授課之訓練人員於應上課日奉派短期工程監工 (二十五分鐘以內) 、
    機械養護,或赴機關以外地區授課,其主辦單位未支給鐘點費及差旅
    費者,除其交通、膳雜及住宿等費用按一般差旅費規定辦理外,其監
    工、維修及授課時數仍按基本授課時數併計,不另計鐘點費。
九  超時及兼課鐘點費,或因增辦新職類訓練所外聘職業訓練師資之鐘點
    費,依下列順序支應:
 (一) 單位編列之超時及兼課鐘點費預算。
 (二) 各該職類訓練費用之學雜費。
 (三) 預算員額未用滿之職業訓練師人事費。
 (四) 招訓所餘之訓練費用。
十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