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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部外人員參與本部法規研擬工作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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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部外人員受聘為本部法規研擬委員會之委員,其工作具有貢獻,經主
    管單位審酌認有表彰之必要者,於研擬完成後,得依本原則所定條件
    ,分別頒給本部專業獎章或法務獎牌。
二  聘任之部外委員,如係參與每週開會一次以上之委員會,其經常出席
    年資滿二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壹等專業獎章;年資在十年以上二十年
    未滿者,得頒給貳等專業獎章;年資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得頒給參
    等專業獎章;年資滿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得頒給壹等法務獎牌;年
    資在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得頒給貳等法務獎牌;年資三年未滿者,
    得頒給參等法務獎牌。
三  聘任之部外委員,如係參與不定期且非每週開會之委員會,其經常出
    席年資滿二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壹等法務獎牌;年資在十年以上二十
    年未滿者,得頒給貳等法務獎牌;年資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得頒給
    參等法務獎牌。
四  部外人員參與本部重要政策或法規研究工作,具特殊貢獻,得斟酌實
    際狀況,頒給專業獎章或法務獎牌,不受前項年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