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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資訊中心聘用暨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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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中心為適應業務需要所聘用暨約僱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進
    用及管理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聘用人員,係指左列人員:
 (一) 組長。
 (二) 系統分析師。
 (三) 管理師。
 (四) 程式設計師。
 (五) 電腦操作員。
 (六) 其他聘用人員。
    所稱約僱人員,係指左列人員:
 (一) 資料輸入員。
 (二) 其他約僱人員。
三  聘用暨約僱員之進用,由主任聘請各組組長及有關人員組成甄試小組
    辦理之。
四  新進聘用、約僱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思想忠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二) 年齡:四十歲以下、十八歲以上。
 (三) 聘用人員具大學 (專)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約僱人員具高中 (職)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  聘用暨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年會計年度 (以下簡稱年度) 終了,
    由本中心考核小組依左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一) 工作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 服勤情形占百分之三十,評審方法如左:
      1 全勤者得給予三十分。
      2 全年請事病假未逾十天者或因婚、喪、娩請假者得酌予扣分。
      3 遲到或早退者,一次以事假半天計算。
      4 曠職者應扣當日報酬並得酌予扣分,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壹
        年內達十日以上者即予解聘、僱。
 (三) 服務態度占百分之二十,依左列項目評分,每項最高不得超過五分
      :
      1 品行學識。
      2 責任心。
      3 對長官態度。
      4 對同事態度。
六  考核小組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各組組長。
 (三) 各組選派代表一至二名。
 (四) 由主任聘請之有關人員。
七  考核小組評定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
    左: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
八  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列
    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九  到職未滿一年者,仍予考核,惟考核成績為丙等者於下年度不予續聘
    、僱;成績為甲、乙等者均不得適用第八點規定。
十  對工作具有重大貢獻或表現特優有具體事實者,於簽奉核定後,列入
    年度考核之參考。
十一  全年事病假超過十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評列甲等。
十二  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有重大過失,得簽奉核定後解聘、僱。
十三  本要點簽報  部長核定後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