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本中心為適應業務需要所聘用暨約僱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進
      用及管理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2
  二  本要點所稱聘用人員,係指左列人員:
   (一) 組長。
   (二) 系統分析師。
   (三) 管理師。
   (四) 程式設計師。
   (五) 電腦操作員。
   (六) 其他聘用人員。
      所稱約僱人員,係指左列人員:
   (一) 資料輸入員。
   (二) 其他約僱人員。
3
  三  聘用暨約僱員之進用,由主任聘請各組組長及有關人員組成甄試小組
      辦理之。
4
  四  新進聘用、約僱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思想忠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二) 年齡:四十歲以下、十八歲以上。
   (三) 聘用人員具大學 (專)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約僱人員具高中 (職)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5
  五  聘用暨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年會計年度 (以下簡稱年度) 終了,
      由本中心考核小組依左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一) 工作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 服勤情形占百分之三十,評審方法如左:
        1 全勤者得給予三十分。
        2 全年請事病假未逾十天者或因婚、喪、娩請假者得酌予扣分。
        3 遲到或早退者,一次以事假半天計算。
        4 曠職者應扣當日報酬並得酌予扣分,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壹
          年內達十日以上者即予解聘、僱。
   (三) 服務態度占百分之二十,依左列項目評分,每項最高不得超過五分
        :
        1 品行學識。
        2 責任心。
        3 對長官態度。
        4 對同事態度。
6
  六  考核小組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各組組長。
   (三) 各組選派代表一至二名。
   (四) 由主任聘請之有關人員。
7
  七  考核小組評定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
      左: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
8
  八  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列
      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9
  九  到職未滿一年者,仍予考核,惟考核成績為丙等者於下年度不予續聘
      、僱;成績為甲、乙等者均不得適用第八點規定。
10
  十  對工作具有重大貢獻或表現特優有具體事實者,於簽奉核定後,列
        入年度考核之參考。
11
  十一  全年事病假超過十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評列甲等。
12
  十二  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有重大過失,得簽奉核定後解聘、僱。
13
  十三  本要點簽報  部長核定後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