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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選送所屬人員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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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所屬人員進修,提高專業素質,增進
    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選送進修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現職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二) 在本部暨所屬機關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 (成) 一年列
      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
      以上處分者。
 (三) 學識堪資深造,品行端正,體格健全,富研究潛力者。
 (四) 符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報考資格及體格標準者。
三  合於第二點規定資格條件者,得由服務機關推薦,於每年三月底前填
    妥推薦表 (如附格式一) ,報由本部審核。

格式一
┌──────────────────────────────┐
│ (機關全銜)     學年度選送現職人員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        進修                                                │
│碩士班                                                      │
│        推薦表                                              │
├──┬──┬───┬─┬──┬──────┬─┬─┬────┤
│姓名│    │身份證│  │出生│  年  月  日│性│  │        │
│    │    │總  號│  │日期│            │別│  │        │
├──┼──┼───┼─┼──┼──────┴─┴─┤相    片│
│服務│    │現職職│  │職等│    任  職等        │        │
│機關│    │稱    │  │    │                    │        │
├──┴──┴──┬┴─┴─┬┴────────┬─┴────┤
│在法務部暨所屬機│  年  月│擔任工作          │            │
│關連續服務年資  │        │                  │            │
├────────┼────┼─────────┼──────┤
│主要學歷及考試  │        │最近二年考績及獎懲│            │
├────┬───┼────┴───┬───┬─┴──┬───┤
│        │      │      機關首長  │      │服務機關│      │
│推薦理由│      │評考 (        ) │      │長官簽章│      │
│        │      │      或單位主管│      │        │      │
└────┴───┴────────┴───┴────┴───┘
四  選送進修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研士班入學考試錄取
    ,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但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者,應予留職停
    薪。
五  帶職帶薪進修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除因進修研究需要,報經服務機
    關核准者外,仍應返回原機關服務。如為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得視
    業務需要,調整其現職為非主管職務。
六  選送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為四年,除依「中央警察大學、警察
    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入學前
    並應覓妥保證人備具保證書 (如格式二) ,保證其非經核准不得中途
    輟學,並需遵守上述規定,否則應連帶賠償進修期間所領全部薪津。

格式二
法務部    學度選送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碩士班進修人員保證書
    茲保證      君非經核准不中途輟學,且於畢業後服務四年並能遵守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規定
事項,如未經核准而中途輟學或於服務年限內擅自離職或經撤職、免職者
,保證人願連帶償期間所領全部薪津。
    此至
     (服務機關)
┌─┬─┬─┬─┬─┬───┬───┬────┬───┬───┐
│保│姓│性│年│現│身分證│住  址│與被保人│保證人│對保人│
│證│名│別│齡│職│總  號│      │之關係  │蓋  章│蓋  章│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一  保證人以與被保證人同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為限,並須加蓋服務機關印
    信。
二  選送進修人員應備具此保證書一式二份,一份交服務機關,一份由保
    證人留存。
七  本要點自核定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