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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選送所屬人員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進修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
6
六  選送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為四年,除依「中央警察大學、警察
    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入學前
    並應覓妥保證人備具保證書 (如格式二) ,保證其非經核准不得中途
    輟學,並需遵守上述規定,否則應連帶賠償進修期間所領全部薪津。

格式二
法務部    學度選送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碩士班進修人員保證書
    茲保證      君非經核准不中途輟學,且於畢業後服務四年並能遵守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規定
事項,如未經核准而中途輟學或於服務年限內擅自離職或經撤職、免職者
,保證人願連帶償期間所領全部薪津。
    此至
     (服務機關)
┌─┬─┬─┬─┬─┬───┬───┬────┬───┬───┐
│保│姓│性│年│現│身分證│住  址│與被保人│保證人│對保人│
│證│名│別│齡│職│總  號│      │之關係  │蓋  章│蓋  章│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一  保證人以與被保證人同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為限,並須加蓋服務機關印
    信。
二  選送進修人員應備具此保證書一式二份,一份交服務機關,一份由保
    證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