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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9 月 1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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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所屬人員進修,增進工作效能,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除依「公務人員留
    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本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服務機關報部核准予
    以留職停薪自費出國進修:
 (一) 高等考試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
      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
 (三) 連續在本部暨所屬機關任職滿三年以上,現任委任 (派) 第五職等
      合格實授 (以技術人員任用或准予登記有案) 以上之職務者。
 (四) 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另予考績者,以升任
      不同官等職務者為限) ,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
      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 取得擬進修學校之入學許可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且擬進修之科目
      與現職工作相關者。
 (六) 出國進修不致嚴重影響本機關業務者。
 (七) 在本部暨所屬機關任職滿一年以上,自行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
      出國進修者,除檢察官應服務滿三年外,不受前六款之限制。
四  自行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或其他國內外機構獎學金者,視同自費出國
    進修。
五  自費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惟不
    得超過一年。
    進修人員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進修,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列舉不能完
    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學校之證明,報部核定,屆時不得
    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
六  非經核准不得改變進修項目或改往其他國家進修。
七  擬出國進修人員如另有服務義務者,應在不違反其服務年限規定之原
    則下,始能申請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