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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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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服務機關報部核准予
    以留職停薪自費出國進修:
 (一) 高等考試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
      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
 (三) 連續在本部暨所屬機關任職滿三年以上,現任委任 (派) 第五職等
      合格實授 (以技術人員任用或准予登記有案) 以上之職務者。
 (四) 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另予考績者,以升任
      不同官等職務者為限) ,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
      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 取得擬進修學校之入學許可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且擬進修之科目
      與現職工作相關者。
 (六) 出國進修不致嚴重影響本機關業務者。
 (七) 在本部暨所屬機關任職滿一年以上,自行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
      出國進修者,除檢察官應服務滿三年外,不受前六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