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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幹部訓練所教職員工休假及公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9 月 2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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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提振本所同志士氣,激發工作朝氣,維護身心健康,進而強化工作
    績效,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本所同志在不影響公務情況下,得依照本局休假規定,實施休假。
三  本所同志週末或例假日值勤或加班者,得以補休:
 (一) 週末值勤或加班者,得補休半日。
 (二) 例假值勤或加班者,得補休壹日。
 (三) 國定假日值勤或加班而局本部有特別休假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因公未能於週末或例假之翌日補休者,得另日補休,唯以不積假為
      原則。
 (五) 請填補休報告單 (格式如附表) 簽請  秘書核准後補休。
四  本所同志因公加班超過夜晚十二時者,翌日上午得延後兩小時上班;
    超過午夜二時者,上午得補休。
五  每日十七至十八時為本所同志康樂活動時間,除處理必要公務外,得
    自由進行各種文康活動。
六  週末假日及每日康樂活動時間,訓導組可依實況需要策辦體育文康等
    聯誼性活動,以調劑公餘生活情趣。
七  本實施要點經呈奉  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