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簽辦公文,除使用印製之例稿外,宜儘量使用正式之簽、函用紙。
二 公文之會辦,除在函稿逕行會章外,宜儘量使用會辦單。
三 陳請核閱之公文,以按下列順序排列為原則: (一) 簽或函稿 (二) 會辦單 (三) 來文 (四) 參考資料
四 將公文送陳核閱前,檢查有無完成會辦程序。
五 密件公文,應使用密件袋,並應在袋面註明承辦單位及承辦人。
六 公文夾應依公文之性質 (如最速件、普通件等) 而為使用。
七 公文 (含會議紀錄) 記載之姓名、日期、數字及文號等應力求正確, 各級審核人員並應注意審核。
八 急要公文應由專人持送會辦或陳核,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