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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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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簽辦公文,除使用印製之例稿外,宜儘量使用正式之簽、函用紙。
2
二 公文之會辦,除在函稿逕行會章外,宜儘量使用會辦單。
3
三 陳請核閱之公文,以按下列順序排列為原則:
(一) 簽或函稿
(二) 會辦單
(三) 來文
(四) 參考資料
5
五 密件公文,應使用密件袋,並應在袋面註明承辦單位及承辦人。
6
六 公文夾應依公文之性質 (如最速件、普通件等) 而為使用。
7
七 公文 (含會議紀錄) 記載之姓名、日期、數字及文號等應力求正確,
各級審核人員並應注意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