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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假釋諮詢會實施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一 為使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假釋之審查,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監獄 (
少年矯正學校) 於監務委員會 (處遇審查委員會) 審查前,應先召開
「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假釋諮詢會」 (以下簡稱諮詢會) ,徵詢意見
,供作審查假釋之參考,其實施方式,依本要點行之。
二 諮詢會以所犯為「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之重大刑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之受刑人假
釋案為諮詢對象。
三 諮詢會諮詢成員為五人至九人,就社會上對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學及監獄學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條
件者延聘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對本諮詢會工作有參與熱忱。
前項諮詢成員得隨時更替。
四 諮詢會由典獄長 (校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戒護及教化科長列席,另
指派專人擔任記錄,會後並將會議紀錄提供監務委員會 (處遇審查委
員會) 作為審查假釋參考。
五 諮詢會如典獄長 (校長) 因故無法出席時,典獄長 (校長) 應於會前
指定監獄 (少年矯正學校) 內之適當人員擔任主席。
六 監獄 (少年矯正學校) 應就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
所屬管教小組人員,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
切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諮詢會。
七 諮詢會會議中,監獄 (少年矯正學校) 應備妥欲辦理假釋受刑人之素
行、犯罪相關資料及在監 (校) 執行狀況資料供諮詢成員閱覽。
八 諮詢會諮詢成員就下列各項,提出對辦理該受刑人假釋之建議:
(一) 素行前科及犯罪方法、手段、目的、所生之損害情形。
(二)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三)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四) 執行中之累進處遇成績。
(五) 執行中之獎懲紀錄。
(六) 生活技能學習情形。
(七) 假釋後社會對其之觀感。
(八)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九 諮詢會會議期間,必要時得請管教小組有關人員說明。
十 本諮詢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之,但無第二點規定
之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假釋案件,可免予召開。
十一 本諮詢會每次開會,依規定支給諮詢成員出席費,費用由各監獄 (
少年矯正學校) 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二 經諮詢後之案件,如監務委員會 (處遇審查委員會) 決議報請法務
部假釋時,監獄 (少年矯正學校) 應將諮詢會會議紀錄一併函送法
務部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