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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假釋諮詢會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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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使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假釋之審查,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監獄 (
    少年矯正學校) 於監務委員會 (處遇審查委員會) 審查前,應先召開
    「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假釋諮詢會」 (以下簡稱諮詢會) ,徵詢意見
    ,供作審查假釋之參考,其實施方式,依本要點行之。
二  諮詢會以所犯為「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之重大刑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之受刑人假
    釋案為諮詢對象。
三  諮詢會諮詢成員為五人至九人,就社會上對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學及監獄學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條
    件者延聘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對本諮詢會工作有參與熱忱。
    前項諮詢成員得隨時更替。
四  諮詢會由典獄長 (校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戒護及教化科長列席,另
    指派專人擔任記錄,會後並將會議紀錄提供監務委員會 (處遇審查委
    員會) 作為審查假釋參考。
五  諮詢會如典獄長 (校長) 因故無法出席時,典獄長 (校長) 應於會前
    指定監獄 (少年矯正學校) 內之適當人員擔任主席。
六  監獄 (少年矯正學校) 應就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
    所屬管教小組人員,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
    切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諮詢會。
七  諮詢會會議中,監獄 (少年矯正學校) 應備妥欲辦理假釋受刑人之素
    行、犯罪相關資料及在監 (校) 執行狀況資料供諮詢成員閱覽。
八  諮詢會諮詢成員就下列各項,提出對辦理該受刑人假釋之建議:
 (一) 素行前科及犯罪方法、手段、目的、所生之損害情形。      
 (二)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三)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四) 執行中之累進處遇成績。                                
 (五) 執行中之獎懲紀錄。                                    
 (六) 生活技能學習情形。                                    
 (七) 假釋後社會對其之觀感。                                
 (八)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九  諮詢會會議期間,必要時得請管教小組有關人員說明。
十  本諮詢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之,但無第二點規定
    之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假釋案件,可免予召開。
十一  本諮詢會每次開會,依規定支給諮詢成員出席費,費用由各監獄 (
      少年矯正學校) 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二  經諮詢後之案件,如監務委員會 (處遇審查委員會) 決議報請法務
      部假釋時,監獄 (少年矯正學校) 應將諮詢會會議紀錄一併函送法
      務部參酌。
十三  本諮詢會應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召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