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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44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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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驗及統計

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
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
程,各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
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 (構) 檢驗毒品品項、純度
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 (庭) 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
獎金之依據。
(刪除)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 (構) 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
方法,交由送檢機關 (構) 依法辦理。
(刪除)
各毒品查緝機關應按月將緝獲毒品種類、數量之統計資料,檢送法務部及
內政部;如涉及軍事審判案件,並副知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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