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 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 程,各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 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 (構) 檢驗毒品品項、純度 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 (庭) 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 獎金之依據。
(刪除)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 (構) 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 方法,交由送檢機關 (構) 依法辦理。
各毒品查緝機關應按月將緝獲毒品種類、數量之統計資料,檢送法務部及 內政部;如涉及軍事審判案件,並副知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