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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1 條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 (構) 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
方法,交由送檢機關 (構) 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