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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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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
元以下罰金。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刪除)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
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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