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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
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