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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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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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