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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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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
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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