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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54 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