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4 條
1.
裁判字號:27年上字第2118號
裁判日期:027.11.09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係指其結社以妨害
公共安寧秩序及其他某種類之犯罪為目的者而言,若因對於某人挾嫌,希
圖加害,而與多數共犯結合商議,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不能依
該條項論罪。
2.
裁判字號:23年上字第4487號
裁判日期:023.01.01
要  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九款之罪,必須具備結合大幫與肆行搶劫之兩
種條件,始克成立。故僅係加入有團體組織之大幫匪徒內,而未參與搶劫
之行為者,縱不能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妨害秩序罪之責任,斷無由成立
該條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