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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49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