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任務分工 (如後附表式)
一 緝毒
┌─┬───────┬─────────┬──────────┐
│ │任 務 項 目│ 工 作 計 畫 │ 辦 理 單 位 │
├─┼───────┼─────────┼──────────┤
│一│建立反毒情報網│1 建立緝毒資料庫。│主辦: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 │ │警政署、調查局、憲兵│
│ │ │ │司令部、海巡署、關稅│
│ │ │ │總局、各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 │
│ │ ├─────────┼──────────┤
│ │ │2 持續研究毒梟翻新│主辦: │
│ │ │ 手法之因應對策,│警政署、調查局、憲兵│
│ │ │ 充實緝毒軟硬體功│司令部、海巡署、關稅│
│ │ │ 能並提升查緝人員│總局 │
│ │ │ 偵查技術。 │協辦: │
│ │ │ │交通部郵電司 │
├─┼───────┼─────────┼──────────┤
│二│加強反毒經驗交│積極加入國際組織,│主辦: │
│ │流 │參與國際反毒活動,│外交部、法務部、警政│
│ │ │並建立雙邊及多邊國│署、調查局 │
│ │ │際合作 │協辦:衛生署 │
├─┼───────┼─────────┼──────────┤
│三│強化緝毒機關之│1 由臺灣高等法院檢│主辦: │
│ │組織、協調與合│ 察署緝毒督導小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 │作 │ 協調相關機關,發│協辦: │
│ │ │ 揮督導緝毒功能。│最高法院檢察署、各高│
│ │ │ │等法院分院檢察署、軍│
│ │ │ │法局、調查局、刑事警│
│ │ │ │察局、憲兵司令部、海│
│ │ │ │巡署、關稅總局、金融│
│ │ │ │局及農委會 │
│ │ ├─────────┼──────────┤
│ │ │2 由各地方法院檢察│主辦: │
│ │ │ 署緝毒執行小組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調查緝機關,發揮│協辦: │
│ │ │ 統合力量,有效執│檢察署轄區之調查處、│
│ │ │ 行緝毒工作,並將│站、組,縣市警察局、│
│ │ │ 毒品案件之資料、│憲兵隊、機楊、港埠、│
│ │ │ 線索整理建檔,以│港務警察、海洋總局海│
│ │ │ 供查緝參考 │上隊及地區海巡局人員│
│ │ │ │。 │
├─┼───────┼─────────┼──────────┤
│四│拒毒於彼岸 │1 與外國締約拒毒。│主辦: │
│ │ │ │外交部 │
│ │ │ │協辦: │
│ │ │ │法務部、警政署、調查│
│ │ │ │局、衛生署 │
│ │ ├─────────┼──────────┤
│ │ │2 阻斷大陸毒品來台│主辦: │
│ │ │ 。 │陸委會、警政署、調查│
│ │ │ │局、憲兵司令部 │
│ │ │ │協辦: │
│ │ │ │海基會 │
├─┼───────┼─────────┼──────────┤
│五│截毒於關口 │1 對於入境旅客手提│主辦: │
│ │ │ 行李由海關以X光│關稅總局 │
│ │ │ 加強施檢。 │協辦: │
│ │ │ │民航局 │
│ │ ├─────────┼──────────┤
│ │ │2 加強船筏管理。 │主辦: │
│ │ │ │農委會、交通部 │
│ │ │ │協辦: │
│ │ │ │內政部、海巡署、關稅│
│ │ │ │總局 │
│ │ ├─────────┼──────────┤
│ │ │3 建立海空及岸際之│主辦: │
│ │ │ 立體偵巡系統 │警政署、海巡署 │
│ │ ├─────────┼──────────┤
│ │ │4 研究建立監控、搜│主辦: │
│ │ │ 索海上目標之「海│國防部、財政部、海巡│
│ │ │ 空支援聯繫作業系│署、關稅總局、警政署│
│ │ │ 統」 │協辦: │
│ │ │ │交通部、調查局 │
├─┼───────┼─────────┼──────────┤
│六│緝毒於內陸 │1 全面加強情報諮詢│主辦: │
│ │ │ 布置,發掘走私、│警政署、調查局、憲兵│
│ │ │ 販毒線索。 │司令部 │
│ │ │ │協辦: │
│ │ │ │海巡署 │
│ │ ├─────────┼──────────┤
│ │ │2 以案查案,向上追│主辦: │
│ │ │ 源,向下發展。 │警政署、調查局、憲兵│
│ │ │ │司法部 │
│ │ │ │協辦: │
│ │ │ │海巡署 │
│ │ ├─────────┼──────────┤
│ │ │3 研修「洗錢防制法│主辦: │
│ │ │ 」。 │法務部 │
│ │ │ │協辦: │
│ │ │ │財政部、內政部、經濟│
│ │ │ │部、中央銀行 │
│ │ ├─────────┼──────────┤
│ │ │4 加強先驅化學品工│主辦: │
│ │ │ 業原料之申報及檢│經濟部 │
│ │ │ 查。 │協辦: │
│ │ │ │衛生署、法務部、警政│
│ │ │ │署、國科會、各直轄市│
│ │ │ │及縣 (市) 政府 │
│ │ ├─────────┼──────────┤
│ │ │5 加強醫療使用管制│主辦: │
│ │ │ 藥品之申報及查核│衛生署、各直轄市縣 (│
│ │ │ 。 │市) 政府 │
│ │ │ │協辦: │
│ │ │ │警政署、調查局 │
├─┼───────┼─────────┼──────────┤
│七│從嚴追訴,從重│督導所屬檢察官應從│主辦: │
│ │求刑 │嚴追訴供應毒品之犯│法務部、軍法局 │
│ │ │罪,請求法院從重量│ │
│ │ │刑;量刑失出或失入│ │
│ │ │,均依法上訴。 │ │
└─┴───────┴─────────┴──────────┘
二 拒毒:
┌─┬───────┬─────────┬──────────┐
│ │任 務 項 目│ 工 作 計 畫 │ 辦 理 單 位 │
├─┼───────┼─────────┼──────────┤
│一│加強學校機關部│1 擬定反毒宣導策略│主辦: │
│ │隊辦理反毒教育│ 。 │教育部、國防部 │
│ │宣導 │ │協辦: │
│ │ │ │新聞局 │
│ │ ├─────────┼──────────┤
│ │ │2 製作反毒宣導媒體│主辦: │
│ │ │ 。 │教育部、國防部 │
│ │ │ │協辦: │
│ │ │ │新聞局 │
│ │ ├─────────┼──────────┤
│ │ │3 運用網際網路,擴│主辦: │
│ │ │ 大反毒互動宣導工│教育部、法務部、內政│
│ │ │ 作。 │部、衛生署、新聞局、│
│ │ │ │青輔會、國防部、勞委│
│ │ │ │會 │
│ │ │ │協辦: │
│ │ │ │經濟部、交通部、外交│
│ │ │ │部、財政部、退輔會、│
│ │ │ │研考會、各直轄市及縣│
│ │ │ │ (市) 政府 │
│ │ ├─────────┼──────────┤
│ │ │4 購製反毒宣導時段│主辦: │
│ │ │ 。 │教育部、國防部 │
│ │ │ │協辦: │
│ │ │ │新聞局 │
│ │ ├─────────┼──────────┤
│ │ │5 善用公共宣導資料│主辦: │
│ │ │ 。 │教育部、國防部 │
│ │ │ │協辦: │
│ │ │ │新聞局 │
│ │ ├─────────┼──────────┤
│ │ │6 辦理反毒宣導活動│主辦: │
│ │ │ │教育部、國防部 │
│ │ │ │協辦: │
│ │ │ │新聞局 │
│ │ ├─────────┼──────────┤
│ │ │7 評估反毒宣導成效│主辦: │
│ │ │ 。 │教育部、法務部、內政│
│ │ │ │部、衛生署、新聞局、│
│ │ │ │青輔會、國防部、勞委│
│ │ │ │會 │
│ │ │ │協辦: │
│ │ │ │經濟部、交通部、外交│
│ │ │ │部、財政部、退輔會、│
│ │ │ │研考會、各直轄市及縣│
│ │ │ │ (市) 政府 │
│ │ ├─────────┼──────────┤
│ │ │8 辦理反毒宣導評鑑│主辦: │
│ │ │ 。 │教育部、國防部 │
│ │ │ │協辦: │
│ │ │ │新聞局 │
├─┼───────┼─────────┼──────────┤
│二│強化一般社會大│1 加強結合社會公益│主辦: │
│ │眾及親職教育反│ 團體,共同推動反│內政部、教育部、衛生│
│ │毒宣導 │ 毒宣導。 │署、青輔會、勞委會、│
│ │ │ │新聞局、各直轄市及縣│
│ │ │ │ (市) 政府 │
│ │ │ │協辦: │
│ │ │ │法務部 │
│ │ ├─────────┼──────────┤
│ │ │2 優先辦理特定人員│主辦: │
│ │ │ 之宣導,並提供反│衛生署、內政部、國防│
│ │ │ 毒相關資訊。 │部、教育部、法務部、│
│ │ │ │經濟部、交通部、勞委│
│ │ │ │會 │
│ │ │ │協辦: │
│ │ │ │新聞局、各直轄市及縣│
│ │ │ │ (市) 政府 │
│ │ ├─────────┼──────────┤
│ │ │3 將我國反毒情形及│主辦: │
│ │ │ 成效,經由國際傳│新聞局 │
│ │ │ 播管道,周知國際│協辦: │
│ │ │ 社會。 │法務部、警政署 │
├─┼───────┼─────────┼──────────┤
│三│強化緝毒機關之│1 由臺灣高等法院檢│主辦: │
│ │組織、協調與合│ 察署緝毒督導小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 │作 │ 協調相關機關,發│協辦: │
│ │ │ 揮督導緝毒功能。│最高法院檢察署、各高│
│ │ │ │等法院分院檢察署、軍│
│ │ │ │法局、調查局、刑事警│
│ │ │ │察局、憲兵司令部、海│
│ │ │ │巡署、關稅總局、金融│
│ │ │ │局及農委員會 │
│ │ ├─────────┼──────────┤
│ │ │2 由各地方法院檢察│主辦: │
│ │ │ 署緝毒執行小組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調查緝機關,發揮│協辦: │
│ │ │ 統合力量,有效執│檢察署轄區內之調查處│
│ │ │ 行緝毒工作,並將│、站、組,縣市警察局│
│ │ │ 毒品案件之資料、│、憲兵隊、機場、港埠│
│ │ │ 線索整理建檔,以│、港務警察、海洋總局│
│ │ │ 供查緝參考。 │海上隊及地區海巡局人│
│ │ │ │員。 │
├─┼───────┼─────────┼──────────┤
│四│統籌規劃社會資│1 彙編印製反毒宣導│主辦: │
│ │源辦理反毒宣導│ 社會資料庫。 │內政部 │
│ │ │ │協辦: │
│ │ │ │法務部、衛生署 │
│ │ ├─────────┼──────────┤
│ │ │2 召開跨部會溝通協│主辦: │
│ │ │ 調會議,共同評選│法務部、教育部、衛生│
│ │ │ 績優團體公開表揚│署 │
│ │ │ 。 │ │
│ │ ├─────────┼──────────┤
│ │ │3 輔導成立反毒專業│主辦: │
│ │ │ 團體。 │內政部 │
│ │ │ │協辦: │
│ │ │ │法務部 │
│ │ ├─────────┼──────────┤
│ │ │4 以民間團體為軸心│主辦: │
│ │ │ ,結合社會各項資│內政部、經濟部、衛生│
│ │ │ 源,建立反毒宣導│署、各直轄市及縣 (市│
│ │ │ 網。 │) 政府 │
│ │ │ │協辦: │
│ │ │ │國防部、法務部、教育│
│ │ │ │部、勞委會、青輔會、│
│ │ │ │新聞局 │
├─┼───────┼─────────┼──────────┤
│五│加強辦理學校機│1 擬定年度尿液篩檢│主辦: │
│ │關部隊清查篩檢│ 計畫。 │教育部、國防部、各直│
│ │工作 │ │轄市及縣 (市) 政府 │
│ │ │ │協辦: │
│ │ │ │新聞局 │
│ │ ├─────────┼──────────┤
│ │ │2 鼓勵機關、學校主│主辦: │
│ │ │ 動請求篩檢。 │教育部、國防部、人事│
│ │ │ │行政局 │
│ │ │ │協辦: │
│ │ │ │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
│ │ │ │ (市) 政府 │
│ │ ├─────────┼──────────┤
│ │ │3 強化尿液篩檢抽檢│主辦: │
│ │ │ 制度。 │教育部、國防部、各直│
│ │ │ │轄市及縣 (市) 政府 │
│ │ │ │協辦: │
│ │ │ │新聞局、衛生署 │
├─┼───────┼─────────┼──────────┤
│六│持續辦理公共安│1 定期陳報特定人員│主辦: │
│ │全及高危險群有│ 尿液採驗執行情形│內政部、國防部、教育│
│ │關行業人員之清│ 。 │部、法務部、經濟部、│
│ │查篩檢工作 │ │交通部、衛生署、勞委│
│ │ │ │會 │
│ │ ├─────────┼──────────┤
│ │ │2 建立篩檢資料庫,│主辦: │
│ │ │ 提供司法、醫療、│教育部、法務部、國防│
│ │ │ 國防等管理上之參│部、內政部、新聞局、│
│ │ │ 考。 │青輔會、衛生署、勞委│
│ │ │ │會、交通部、經濟部 │
│ │ │ │協辦: │
│ │ │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
│ │ │ │府 │
├─┼───────┼─────────┼──────────┤
│七│規劃篩檢業務開│1 持續辦理認可業務│主辦: │
│ │放民營 │ ,增加篩檢資料。│衛生署 │
│ │ ├─────────┼──────────┤
│ │ │2 嚴格督導查核,維│主辦: │
│ │ │ 持通過認可檢驗機│衛生署 │
│ │ │ 構之檢驗品質。 │ │
│ │ ├─────────┼──────────┤
│ │ │3 研修濫用藥物尿液│主辦: │
│ │ │ 採集標準作業規範│衛生署 │
│ │ │ 。 │ │
│ │ ├─────────┼──────────┤
│ │ │4 將國內劃分為北、│主辦: │
│ │ │ 中、南、東區,平│衛生署、法務部、內政│
│ │ │ 均運用檢驗資源,│部、交通部、經濟部、│
│ │ │ 確保檢驗品質、時│教育部、國防部、勞委│
│ │ │ 效,避免惡性競爭│會 │
│ │ │ 。 │ │
│ │ ├─────────┼──────────┤
│ │ │5 各有關機關應編列│主辦: │
│ │ │ 預算,俾便辦理委│衛生署、法務部、內政│
│ │ │ 託通過認可檢驗機│部、交通部、經濟部、│
│ │ │ 構,辦理尿液篩檢│教育部、國防部、勞委│
│ │ │ 事宜。 │會 │
├─┼───────┼─────────┼──────────┤
│八│規劃於現行國民│1 賡續修訂增補反毒│主辦: │
│ │中小學相關課程│ 教育於現行中小學│教育部 │
│ │增列反毒教材 │ 教材中。 │協辦: │
│ │ │ │衛生署 │
│ │ ├─────────┼──────────┤
│ │ │2 配合研訂國民中小│主辦: │
│ │ │ 學九年一貫課程網│教育部。 │
│ │ │ 要。 │協辦: │
│ │ │ │衛生署 │
├─┼───────┼─────────┼──────────┤
│九│規劃運用反毒補│1 配合課程編製反毒│主辦: │
│ │充教材 │ 補充教材。 │教育部、各直轄市及縣│
│ │ ├─────────┤ (市) 政府 │
│ │ │2 辦理反毒教材製作│ │
│ │ │ 競選活動。 │ │
│ │ ├─────────┤ │
│ │ │3 鼓勵教師使用反毒│ │
│ │ │ 補充教材。 │ │
│ │ ├─────────┤ │
│ │ │4 強化各直轄市及縣│ │
│ │ │ 市反毒補充教材資│ │
│ │ │ 源中心學校。 │ │
├─┼───────┼─────────┼──────────┤
│一│辦理學校教師反│1 各層級教師輔導知│主辦: │
│○│毒教育研習 │ 能研習加重反毒課│教育部、各直轄市及縣│
│ │ │ 程。 │ (市) 政府 │
│ │ ├─────────┤ │
│ │ │2 補助直轄市及縣 (│ │
│ │ │ 市) 「反毒補充教│ │
│ │ │ 材資源中心學校」│ │
│ │ │ 辦理教師反毒教育│ │
│ │ │ 研習。 │ │
│ │ ├─────────┤ │
│ │ │3 教師參加反毒教育│ │
│ │ │ 研習列為進修積點│ │
│ │ │ 。 │ │
│ │ ├─────────┼──────────┤
│ │ │4 成立藥物教育研究│主辦: │
│ │ │ 委員會 │教育部、衛生署 │
├─┼───────┼─────────┼──────────┤
│一│推展青少年休閒│1 結合大專院校、文│主辦: │
│一│活動紓解壓力減│ 化中心、民間團體│青輔會 │
│ │少吸毒誘因 │ 辦理假期及社區青│協辦: │
│ │ │ 少年休閒活動。 │大專院校、文化中心、│
│ │ │ │民間團體 │
│ │ ├─────────┼──────────┤
│ │ │2 辦理青少年自我挑│主辦: │
│ │ │ 戰營。 │青輔會 │
│ │ │ │協辦: │
│ │ │ │教育部、救國團 │
│ │ ├─────────┼──────────┤
│ │ │3 舉辦並補助民間公│主辦: │
│ │ │ 益團體辦理青少年│教育部 │
│ │ │ 假期自我成長營隊│協辦: │
│ │ │ 。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
│ │ │ │府 │
│ │ ├─────────┼──────────┤
│ │ │4 協調各直轄市及縣│主辦: │
│ │ │ (市) 政府研究規│青輔會、各直轄市及縣│
│ │ │ 劃推展當地青少年│ (市) 政府 │
│ │ │ 休閒活動。 │ │
└─┴───────┴─────────┴──────────┘
三 戒毒:
┌─┬───────┬─────────┬──────────┐
│ │任 務 項 目│ 工 作 計 畫 │ 辦 理 單 位 │
├─┼───────┼─────────┼──────────┤
│一│增設藥癮戒治設│1 增設指定辦理藥癮│主辦: │
│ │施及勒戒處所 │ 治療業務醫事機構│衛生署 │
│ │ │ 。 │協辦: │
│ │ │ │退輔會、國防部、各直│
│ │ │ │轄市及縣 (市) 政府衛│
│ │ │ │生局 │
│ │ ├─────────┼──────────┤
│ │ │2 委託醫院附設勒戒│主辦: │
│ │ │ 處所。 │法務部 │
│ │ │ │協辦: │
│ │ │ │國防部、衛生署、退輔│
│ │ │ │會、各直轄市及縣 (市│
│ │ │ │) 政府衛生局 │
│ │ ├─────────┼──────────┤
│ │ │3 補助或獎勵民間設│主辦: │
│ │ │ 置藥癮治療設施及│衛生署、法務部 │
│ │ │ 勒戒處所。 │ │
├─┼───────┼─────────┼──────────┤
│二│充實藥癮治療及│1 培訓藥癮治療與勒│主辦: │
│ │勒戒處所人力 │ 戒人員。 │衛生署、法務部 │
│ │ │ │協辦: │
│ │ │ │衛生署委託藥癮治療人│
│ │ │ │員訓練中心、矯正人員│
│ │ │ │訓練所、戒癮機構 │
│ │ ├─────────┼──────────┤
│ │ │2 配合勒戒處所之設│主辦: │
│ │ │ 置,建議擴編人力│法務部 │
│ │ │ 需求,以利業務推│協辦: │
│ │ │ 展。 │衛生署、主計處、人事│
│ │ │ │行政局、內政部 │
│ │ ├─────────┼──────────┤
│ │ │3 建議大專院校相關│主辦: │
│ │ │ 科系開設有關藥物│教育部 │
│ │ │ 濫用與防制課程。│協辦: │
│ │ │ │各大專院校 │
├─┼───────┼─────────┼──────────┤
│三│加強戒癮機構與│1 修訂醫療院所藥癮│主辦: │
│ │場所之管理與取│ 治療業務評估標準│衛生署 │
│ │締 │ ,並列入醫院評鑑│ │
│ │ │ 項目。 │ │
│ │ ├─────────┼──────────┤
│ │ │2 辦理公、私立醫療│主辦: │
│ │ │ 機構藥癮治療業務│衛生署 │
│ │ │ 訪查工作,並加強│協辦: │
│ │ │ 管理。 │國防部、各直轄市及縣│
│ │ │ │ (市) 政府衛生局 │
├─┼───────┼─────────┼──────────┤
│四│建立藥癮病患之│1 加強精神醫療網對│主辦: │
│ │心理復健與追蹤│ 藥癮病患之轉介、│衛生署 │
│ │輔導體系 │ 照會與連繫。 │協辦: │
│ │ │ │國防部、退輔會、各直│
│ │ │ │轄市及縣 (市) 政府衛│
│ │ │ │生局 │
│ │ ├─────────┼──────────┤
│ │ │2 輔助或獎勵民間機│主辦: │
│ │ │ 構、團體設置或辦│衛生署 │
│ │ │ 理藥癮病人之心理│協辦: │
│ │ │ 復健與追蹤輔導機│民間戒癮機構或團體 │
│ │ │ 構或方案 │ │
│ │ ├─────────┼──────────┤
│ │ │3 建立學校藥癮防治│主辦: │
│ │ │ 網 │衛生署、教育部 │
│ │ │ │協辦: │
│ │ │ │各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
│ │ │ │、各直轄市及縣 (市) │
│ │ │ │政府衛生局、各藥癮防│
│ │ │ │治機構 │
├─┼───────┼─────────┼──────────┤
│五│設置吸毒犯之戒│1 依法籌設吸毒犯戒│主辦: │
│ │治所,並改進其│ 治所。 │法務部、國防部 │
│ │管理與教化方式│ │ │
│ │ ├─────────┤ │
│ │ │2 依法實施受戒治人│ │
│ │ │ 分階段處遇工作 │ │
├─┼───────┼─────────┼──────────┤
│六│設置中途之家,│1 鼓勵吸毒犯出獄人│主辦: │
│ │協助吸毒者復歸│ 及受保護管束人接│法務部、臺灣及福建更│
│ │社會 │ 受中途之家之輔導│生保護會 │
│ │ │ 。 │ │
│ │ ├─────────┼──────────┤
│ │ │2 醫療衛生機構支援│主辦: │
│ │ │ 吸毒者中途之家解│法務部、衛生署 │
│ │ │ 決醫療上之問題。│ │
│ │ ├─────────┼──────────┤
│ │ │3 民間團體設置吸毒│主辦: │
│ │ │ 者中途之家,政府│法務部、衛生署、內政│
│ │ │ 應予補助。 │部 │
├─┼───────┼─────────┼──────────┤
│七│加強對吸毒犯受│1 加強對吸毒犯受保│主辦: │
│ │保護管束人之輔│ 護管束人之訪視、│法務部 │
│ │導,預防其再犯│ 約談及心理輔導。│ │
│ │ ├─────────┤ │
│ │ │2 增聘醫療宗教、社│ │
│ │ │ 會工作或具輔導經│ │
│ │ │ 驗之團體、人士為│ │
│ │ │ 榮譽觀護人。 │ │
│ │ ├─────────┤ │
│ │ │3 加強對吸毒犯受保│ │
│ │ │ 護管束人實施團體│ │
│ │ │ 輔導。 │ │
│ │ ├─────────┤ │
│ │ │4 修訂公職觀護人受│ │
│ │ │ 案標準,並據以增│ │
│ │ │ 加員額配置。 │ │
│ │ ├─────────┼──────────┤
│ │ │5 發覺吸毒犯受保護│主辦: │
│ │ │ 管束人有再犯傾向│法務部 │
│ │ │ 時,轉介至戒毒機│協辦: │
│ │ │ 構協助其戒治。 │內政部 │
│ │ ├─────────┼──────────┤
│ │ │6 加強督導各地檢署│主辦: │
│ │ │ 舉辦榮譽觀護人訓│法務部 │
│ │ │ 練研習會及座談會│ │
│ │ │ 。 │ │
├─┼───────┼─────────┼──────────┤
│八│結合相關及運用│1 結合宗教、社會工│主辦: │
│ │社會資源,強化│ 作、職訓、精神醫│法務部、國防部 │
│ │心理戒治功能 │ 療等相關社會資源│協辦: │
│ │ │ 及團體,強化戒治│內政部、勞委會、衛生│
│ │ │ 功能。 │署 │
│ │ ├─────────┼──────────┤
│ │ │2 建請內政部按地區│主辦: │
│ │ │ 提供各類專業社會│法務部 │
│ │ │ 團體及社會工作機│協辦: │
│ │ │ 構,協助戒治所心│內政部 │
│ │ │ 理輔導工作之實施│ │
│ │ │ 。 │ │
├─┼───────┼─────────┼──────────┤
│九│建立藥物濫用通│1 建立全國通報系統│主辦: │
│ │報系統 │ 。 │衛生署 │
│ │ │ │協辦: │
│ │ │ │法務部、醫療機構 │
│ │ ├─────────┼──────────┤
│ │ │2 建立藥物濫用資料│主辦: │
│ │ │ 庫,掌握藥物濫用│衛生署 │
│ │ │ 流行趨勢及高危險│協辦: │
│ │ │ 群。 │法務部、醫療機構 │
├─┼───────┼─────────┼──────────┤
│一│發展本土化戒癮│1 加強各類戒癮模式│主辦: │
│○│模式 │ 效果之評估。 │衛生署、法務部、退輔│
│ │ │ │會、國防部、各直轄市│
│ │ │ │及縣 (市) 政府衛生局│
│ │ ├─────────┼──────────┤
│ │ │2 引進戒癮藥物。 │主辦: │
│ │ │ │衛生署 │
│ │ │ │協辦: │
│ │ │ │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 │
│ │ ├─────────┼──────────┤
│ │ │3 規劃施用毒品案假│主辦: │
│ │ │ 釋犯參與藥癮治療│衛生署、法務部 │
│ │ │ 計畫。 │協辦: │
│ │ │ │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
│ │ │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