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29
發文字號: 中監作字第1096200186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另有修訂,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一、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規定,特定本要點。

二、受刑人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作業事項或運動競賽者。

(四)參加升學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者。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