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7.29 |
發文字號: |
中監作字第109620018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另有修訂,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一、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規定,特定本要點。
二、受刑人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作業事項或運動競賽者。
(四)參加升學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者。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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