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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南看守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 
            
	| 
                    發文日期: | 
	
                    108.06.17 | 
            
	| 
                    發文字號: | 
	
                    南所秘字第10800075870號 函 |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南看守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南看守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已詳細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與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 
                    法規內文: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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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南看守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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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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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為加強便民服務措施,縮短收容人家屬辦理及等候接見時間, 
        特開辦網路及電話預約接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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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服務內容: 
        電話預約接見、網路預約接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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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理登記注意事項: 
    (一)預約接見時間: 
          1.請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 
          2.每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不受理),上午 09:00 至 11:00 
            時,下午 14:00 至 16:00 時止。 
    (二)受理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1.受刑人、被告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受觀察勒戒人以配偶、直 
            系血親為限,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達一次以上者。 
          2.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羈押法施行細 
            則第七十二條」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三)預約專線:06-2780164 
    (四)預約名額: 
          為避免影響其他接見家屬權益,接見日每一梯次以受理登記三個名 
          額為限(假日及春節接見不受理)。 
    (五)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8:50 
          第二梯次 09:20 
          第三梯次 09:50 
          第四梯次 10:20 
          第五梯次 10:50 
          第六梯次 11:20 
          第七梯次 14:20 
          第八梯次 14:50 
          第九梯次 15:20 
          第十梯次 15:50 
          第十一梯次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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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 15 分鐘持證明文件(身 
          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手續 
          。 
    (四)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 
          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 06-2780164 取銷預約;未依預約日期 
          前來辦理接見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預 
          約。 
    (五)預約服務不適用假日及春節接見。 
    (六)家屬辦理預約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如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 
          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七)如遇電腦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由登記接見人員依梯次調整順 
          延,並應及時通知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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