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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聲明異議決定書

831.
決定日期:090.06.26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
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此聲
明異議程序,僅係一程序救濟途徑;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
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
號判例參照)。本件異議人所主張吳某購買房屋時利用異議人之名義,後
因超貸違反刑章以致潛逃無蹤,房屋執行拍賣在案,因而異議人受到連帶
罰鍰,該超貸情事全係吳某個人所為,異議人不知情,依法不能使異議人
受到連帶罰鍰云云,均屬異議人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
上爭議,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合,是以執行機關及本署就此
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前揭理由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832.
決定日期:090.06.21
要  旨:
本件異議人以七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出國期間身分證
遺失,遭冒用為由,主張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不存在。核異
議人係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爭議,係屬實體上事由,參照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意旨,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
,異議人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合,應
予駁回。
833.
決定日期:090.06.18
要  旨:
一、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負責人,並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公司法第八條及第二百零八條定有明文。本件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
    依異議人檢附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其上明載義務人公司之董事
    長為異議人,則執行機關於通知義務人公司清繳滯欠稅款之通知書上
    ,載明異議人為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並無違誤。
二、公司登記具有公信力,是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
    ,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
    人,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甚明。本件異議人雖執稱其已退出義務人公
    司,嗣後該公司之法律責任與其無關云云,惟查義務人公司之變更登
    記事項卡既載明異議人仍為該公司之董事長,且依異議人所檢附之「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亦列明異議人為負責人,則異議人陳稱已「退股
    」乙節,縱屬實在,在義務人公司未辦理負責人之變更登記前,異議
    人仍為該公司之負責人,異議人之主張,顯難採據。
834.
決定日期:090.06.15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原處分或裁定之執行,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亦規
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故原
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或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至於行政
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固規定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
之,惟本件異議人僅泛稱其已提起行政訴訟,請准予判決確定後再為執行
云云,經核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認執行機關有停止本件執行之必要情形,
是執行機關審認異議人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於法尚無不合。
835.
決定日期:090.06.15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原處分或裁定之執行,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亦
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故原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或聲明異議而停止。至於行政
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固規定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
之,惟本件異議人僅泛稱其已提起行政訴訟,請准予判決確定後再為執行
云云,經核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認執行機關停止本件執行之必要情形,是
執行機關審認異議人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於法尚無不合。
836.
決定日期:090.06.13
要  旨:
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本件異議人所主張異
議人確有向案外人進貨及取得其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事實,移送機
關以異議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為由,補徵異
議人本件營業稅,用法顯有違誤云云,均屬異議人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存在與否之實體上爭議,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合,是以執
行機關及本署就此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前揭理由聲明異議,應予
駁回。
837.
決定日期:090.06.06
要  旨:
本件異議人所主張對於房屋稅數額有所爭議,因本房屋本來是營業場所,
後改為農用雞舍,但稅捐稽徵處未將其稅款調降云云,均屬異議人對其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範圍之實體上爭議,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
定未合,是以執行機關及本署就此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前揭理由
聲明異議,應予駁回。至異議人所陳各情,若符合法定要件,其仍得循稅
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等所定救濟程序向權責機關請求救濟,合併敘明。
838.
決定日期:090.06.06
要  旨:
本件異議人所主張對於房屋稅數額有所爭議,因本房屋本來是營業場所,
後改為農用雞舍,但稅捐稽徵處未將其稅款調降云云,均屬異議人對其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範圍之實體上爭議,與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
定未合,是以執行機關及本署就此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前揭理由
聲明異議,應予駁回。至異議人所陳各情,若符合法定要件,其仍得循稅
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等所定救濟程序向權責機關請求救濟,合併敘明。
839.
決定日期:090.05.31
要  旨: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
    止,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異議人主張系爭核定
    營業稅處分,經伊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確定,認執行機關不得為執行行
    為,應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再行執行,揆諸上開規定,依法自有未合
    。
二、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
    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
    之。本件異議人請求停止執行,依上開條文規定,應由執行機關視具
    體情形而為裁量,並為停止執行准否之處分。
840.
決定日期:090.05.25
要  旨:
按「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
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
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
)。本件異議人異議之事由係以移送機關將其列為納稅義務人,並對之課
徵地價稅,於法無據等語。然查本件地價稅究應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事
屬實體認定事項,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自非執行機關所得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