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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法律問題座談

1.
發文日期:113.11.21
要  旨:
為使補償金額與受害情節相當,應賦予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會得不受限於性侵害補償金所列各等級給付範圍,而有縮減權限。 
2.
發文日期:113.09.05
要  旨:
施用毒品經裁定應執行觀察勒戒未到案而遭通緝之被告,其通緝逾 7  年
,致原觀察勒戒裁定不得執行,若撤銷通緝,究應為不起訴處分,抑或以
行政簽結方式報結?
3.
發文日期:113.09.05
要  旨:
父親發現某子竊盜其現金,於發現後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父於偵
查中死亡,另一子於父親死亡後,以自己名義,就其兄弟竊盜父親之現金
一事提出告訴,其告訴是否合法?
4.
發文日期:113.08.14
要  旨:
在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菸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前擅自製造、輸入含
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涉犯藥事法第 82 條、第 83 條刑事處罰法律規定之
案件,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菸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後,是否可認為有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4  款、第 302  條第 4  款「犯罪後之法律已
廢止其刑罰」之情形?
5.
發文日期:113.08.14
要  旨:
菸害防制法業於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而依衛生福利部 112  年
2 月 8  日衛授國字第 1120760120 號函釋以菸害防制法本法為特別法,
其效力優於普通法(藥事法)之原則,本法施行後,邊境查獲進口電子煙
油(彈),若未涉宣稱療效,應依本法查處。則先前移送之含有尼古丁之
電子菸而未宣稱療效者,是否仍構成違反藥事法罪責。
6.
發文日期:113.03.14
要  旨:
加重詐欺案件,扣得部分詐騙所得,而數名被害人匯入款項已遭提領,則
沒收之犯罪所得,如何分配予先後遭詐欺之被害人?
7.
發文日期:111.10.25
要  旨:
84、85  年間分別因麻藥、竊盜、販賣毒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8  月、
1 年 1  月、5 年 4  月,並於 85 年 9  月 28 日定刑為 6  年 8  月
確定,85  年 6  月 20 日入監執行,縮刑 70 日,後於 88 年 7  月
20  日假釋出監,但卻於 91 年 8  月 20 日撤銷假釋,並針對殘刑之執
行案件進行通緝,嗣麻藥、竊盜二罪之行刑權時效於 109  年 12 月間期
滿,販賣毒品罪則尚未罹於時效。問其殘刑及行刑權時效應如何計算?
8.
發文日期:111.10.07
要  旨:
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8 條之罪,並經法院宣告沒
收其犯罪所得,但未諭知發還被害人、亦未在判決理由說明是否發還,若
有傳銷商聲請發還犯罪所得,檢察官應否以執行之犯罪所得金額發還?
9.
發文日期:111.07.28
要  旨:
被告因竊盜一審判處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且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 2  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後因未上訴而判決確定,但被害人陳報判決確定後已收受被告支付之犯
罪所得 2  仟元。則判決主文有關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得否不予執行而逕
行簽結?
10.
發文日期:111.06.28
要  旨:
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於 101  年 10 月 30 日
確定。嗣後其因傳拘無著通緝,加計 4  分之 1(舊法規定),行刑權時
效期滿日為 110  年 7  月 30 日。後經警於 109  年 12 月 24 日緝獲
。因其有心臟衰竭問題,內勤檢察官訊問後備乙種指揮書,並批示送監執
行,並命警戒護就醫,翌日執行檢察官改交保新台幣 5  萬元,保釋後撤
銷通緝並釋放。其時效之計算是否應予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