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函釋有關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疑義
法務部矯正署修正「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工作指引」、「毒品施用 者之個別化處遇流程」及「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
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應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而就適用我 國法部分,當事人自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 方屬適法
未成年人經法院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因監護職務不可無 人執行,為保障受監護人之權益,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應受監護人 之監護人,為暫時法定監護人
有關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 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則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 不作為的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作為義務消滅(或免除) 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或免除)時起算其裁處 權時效
法務部就有關召開「運動教練證照撤銷於系統公告」會議,針對系統增加 欄位供民眾查詢之可行性及適法性部分一案之意見
財團法人受贈股票,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稱購買 股票行為;惟財團法人既因受贈股票而成為公司之單一股東,進而成為該 公司之經營主體,就該公司之經營,並非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 定之業務,或與從事公益之目的不符,即與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 及第 18 條之規定有違
養子女之從姓係有關收養之事項,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之;為收養登記後,若擬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變 更養子女之姓氏,則應適用民法第 1078 條第 3 項準用第 1059 條第 2 ~5 項規定,僅得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尚不得變更為原來之姓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禁止其補助 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今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適用疑義案之 說明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所生之損害賠償,以該公共設 施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稱「管理機關」應以依法律對該等 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權責之機關,為國家賠償法上之賠償義務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