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洪○○君請求確認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事發時間、地點及事發原因與 111 年 12 月 29 日交議案均為相同,是就有關本案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 關部分,請衡酌卓參本部 112 年 2 月 18 日函之說明
為簡化各機關辦理流程並減少外界質疑,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寄發「未經 閱讀」及「依法閱讀」之信件,無須於信件上蓋印「書信檢閱章戳」,僅 須維持於信封背面蓋印幸運草章戳,各機關應依說明之規定,檢視、修訂 相關作業流程,及加強相關業(勤)務人員之教育訓練
成年子女之變更姓氏,係當事人依其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子女於成 年時變更父姓或母姓後,原法律上之父,經法院判決否認原婚生推定,復 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則該次姓氏變更應不列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次數之計算
有關財團法人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依第 2 項後段規 定處行為人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係因財團法人具有 公益性,對於違反該規定之行為人所處之罰鍰需達到嚇阻的目的,故應處 以借貸金額之一定倍數範圍內之罰鍰
有關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及第 119 條規定核處之 妥適性,應視當事人有無第 119 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及受 益人對該授益行政處分之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而 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予以審認
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時,其出資額即已成為遺產之一部分,包括的移轉於 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者 ,依民法第 1087 條規定,該因繼承取得之有限公司出資額雖為公同共有 ,仍為其特有財產
各機關收受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依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原 109.07. 15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60 號函說明二(五)廢止假釋之注意事項 第 1 點已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 ,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 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針對許可永久居留如 不具裁量權限而為羈束處分者,須有法律明文或為確保該行政處分法定要 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