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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1.
發文日期:000.00.00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現行條文既已修正,故法務部函
釋有關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實質審查前,先行向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調取申報相關人員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必要查詢程序
,因牴觸上述規定,已失其附麗,應自施行後停止適用
2.
發文日期:000.00.00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規定參照,申報義務人應於各項申報義務(含就到職申報、核定申報、代
理申報、指定申報、兼任申報及定期申報)法定期間內,喪失申報身分者
,方得就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擇一辦理
3.
發文日期:035.11.13
要  旨:
案准貴署三十五年十月九日京籍第三二五號公函,以據陝西省地政局電呈
,司法機關因強制執行而拍賣土地時,應與地政機關會同辦理,囑查核見
復等由,並抄送原代電及原議案各乙份,准此,查民事強制執行中,債務
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條規定執行時,法院
以公告宣示該書據為無效者,與地政機關因登記追繳土地之原所有權狀無
著時而公告無效者,係屬兩事,自可各別辦理。至已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
之地方,法院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法院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發
給權利移轉證書於買受人外,不應再為不動產登記,已由本部通令各司法
機關,嗣後注意。又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
得據買受人之請求發給登記原因證明書,以便持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拍賣
土地之賣價,如超過原地價,原所有權人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法院得斟
酌情形,代為扣繳各節,事屬可行,嗣後各司法機關可予照辦,茲准前由
,除分令各地司法機關遵照外,相應函復,即請查照為荷。
4.
發文日期:037.09.30
要  旨:
國營鐵路局調車工,如係依路局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參照司法院院字第
二三二三號解釋,自應認為刑法之公務員。
5.
發文日期:037.11.01
要  旨:
查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之牽連犯,係指目的行為以外方法或結果另生
他罪者,應從一重處斷,若所用方法或所生結果,法律別無處罰明文,則
祇係就目的行為論科,自不生牽連犯問題,原呈設例:某甲捏造本人名義
之文書,與乙串通提出主張權利,係以捏造文書方法,達詐欺目的,雖所
捏造者,非他人名義文書,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其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而為交付之目的行為,仍無解為犯罪之成立。應注意在自己犯罪,抑或幫
助他人,分別依正犯或從犯之例論科,子說意謂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有
一部不成立犯罪者,其目的行為亦不應處罰,未免誤會,且未例並無牽連
犯罪之可言,應以原呈丑說為是。
附原呈丑說:
某甲之偽造文書行為,雖因係以自己名義行之,不能處罰,然其為詐欺之
內容,不因其不處罰,而有所差異,故毋庸認為係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
犯,逕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予以論處。
6.
發文日期:037.11.16
要  旨:
查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無論原告或被告提起,第二審法院除以裁定移送
法院之民事庭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關於審查上訴
,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自應分別準用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
一條之各規定辦理,無須援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至第二審法
院如認被告應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
關於附帶民訴部分,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外,自
可併引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辦理。又重利罪之未逐犯,無處罰明
文,自應不罰。
7.
發文日期:039.09.25
要  旨:
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既無規定合併更定應執行
期間之明文,而同時保安處分並非刑之一種,與刑之性質不相同,不能適
用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自應依各該法院所判決者,俟宣告在先之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宣告在後之保安處分。
8.
發文日期:039.11.07
要  旨:
查懲治走私條例第五條所謂:「鐵路公路舟車航空人員」,係指服務於鐵
路公路舟車航空之人員而言,蓋以此等人員最易與走私者接觸,故特為從
重處罰之規定,藉資警惕,至其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則非所問。又該條
所謂「舟車航空」係指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而言。
9.
發文日期:039.11.22
要  旨:
查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油脂分公司所屬之廠長課長,依台灣省公營事業
機關人員任用及待遇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各規定,應認為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員,亦即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
10.
發文日期:040.01.31
要  旨: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如當選市議員後應辭去原職,但公營事業之工人及
僱用員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