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關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罰 鍰扣抵規定之適用,係以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所購買之股票,應與該法人於施行前所購買 之股票合併計算,該合併購入之股票總額不得逾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5%, 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5%始得為之,以避免財團法 人過度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俾維持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如擬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 應符合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之規定,除有同條第 2 項排除適用之情形外,原則上須前 3 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 他各項收入之總額,其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達 60% , 始得將財產列入基金
法務部公告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13.04.26 生效
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後,由於其地位無法由其繼承人承繼,倘具體個案符合 信託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情事,致依信託財產原有管理方法,無法符合 受益人之利益者,自得由受託人或受益人單獨聲請法院變更
為配合相關實務運作現況之變更及法規修正,爰修正「○○仲裁協會仲裁 人名單報請備查相關文件檢視表」
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以夫或 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 人壽保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生存配偶基於受益人身分取得保險給付請求 權,而保險人依契約約定所為給付之保險金額,非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取得之婚後財產,此部分不列入生存配偶婚後財產之計算範圍
有關法務部 80.10.18 (80)法律字第 15672 號函,因與現行法令未合 ,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有關行政程序中閱卷權之保障及限制,係在落實「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 「當事人公開原則」,人民經由閱卷獲悉國家以公權力作成處分所憑之事 實、證據及法律,以適時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促請國家對於有利、不利 之事項一併注意,更進而有排除公權力侵害之可能;至有關資料如依法規 明定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之情形,就其他部分仍應予以提供或公開者, 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有關主管機關為辦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查核,查有公益信託之信託契約疑 未符信託法及相關行政函釋乙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