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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03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為辦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查核,查有公益信託之信託契約疑
未符信託法及相關行政函釋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部為辦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查核,查有公益信託之信託契約疑未符
          信託法及相關行政函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3  年 1  月 2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22404703 號函。
          二、按信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
              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
              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關係之委託人,
              乃創設信託關係之人,須有成立信託關係之意思外,尚應移轉財產權
              或為其他處分行為,故有認為,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無從變更,
              前經本部 107  年 6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703507910  號函闡釋,
              並經本部 110  年 12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1003514980  號函重申其
              旨在案。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詢公益信託得否以契約增補方式變更委託
              人;得否經其他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等同意後,選任新委託
              人;經選任變更後之新委託人得否為原委託人之子女等節,因涉及委
              託人之變更,倘公益信託有前揭行為,似與前開規定未符。
          三、次按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於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依本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於取
              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 15 日內,檢具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
              見等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本法第 81 條及教育業務公益
              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7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又公益信託關係
              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
              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本法第 79 條規定參照)。準此,本件有關
              某公益信託契約第 21 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取得信
              託監察人事前同意後,將剩餘財產…以公益信託名義移轉於有類似目
              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乙節,是否已增加上開法令所無之限制
              ?仍請貴部就公益信託整體約定及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