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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03630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 68 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
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9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
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 81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
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